修訂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學位考試細則(115.2.2修正通過),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參考文獻真實性查核表(詳附件),自114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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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研究生事務] 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學位考試細則(115.2.2修正通過)
修正第3、6、8、11條:
第 三 條
研究生在申請學位考試四個月前,須針對論文內容在本所至少作一次論文大綱(目的、文獻、方法、步驟、預期結果、參考書目等)報告。
此報告可視個人研究進度在不同年級參加。
前項參考書目應提供足資查核之完整出版資訊(如 DOI、ISBN/ISSN、出版社/期刊正式資訊或典藏連結);必要時,指導教授或本所得要求研究生提出佐證資料。
第 六 條
碩士生撰寫之論文及論文摘要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後,並符合「國立臺北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實施辦法」相關規定,始得申請學位考試。
碩士班學生論文題目與內容應經指導教授確認符合本所專業領域後,始得申請論文考試。
舉行論文考試之學生應完成「論文原創性比對」(如:Turnitin 或其他校內指定系統),比對結果全文(去除參考文獻、附錄、致謝等)相似性須低於 20%,單一來源之相似度須低於 10%,並將去除參考文獻後之論文比對報告結果(含比對版本之論文)送請指導教授審閱,且於口試時提供學位考試委員。
前項比對結果未符合標準時,應依指導教授建議修正至符合標準後,始得辦理學位考試。
舉行論文考試之學生除應完成前項論文原創性比對外,並應完成「參考文獻真實性與可得性查核」:
一、研究生應檢附「參考文獻真實性與可得性查核表」及必要佐證(如 DOI、期刊/出版社正式頁面、圖書館館藏紀錄、學位論文典藏系統紀錄、或可供查核之永久連結等)。
二、前揭查核表應於口試前提供口試委員。
三、本所得就查核表及佐證資料採取抽查;抽查不符或發現虛構、偽造之文獻資訊者,應限期補正;逾期未補正或情節重大者,不受理學位考試申請或暫緩口試。
碩士班學生申請論文考試,須於論文考試日期一個月前,依照規定格式填寫參加論文考試申請書一式兩份,經指導教授及所長核定後,以學校名義發聘考試委員。論文考試日期及地點,經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商訂確認後,至遲於考試日期一星期前由本所公告。
學生論文考試時應開放旁聽,並由考試委員會召集人事先指定專人詳實記錄,送本所存查。口試委員評定成績時,旁聽人員應即離席。論文考試成績通知書送教務處存查。
第 八 條
研究生之學位論文(含摘要),以中文撰寫為原則,惟以外國語文撰寫之學位論文,需提出中文暨外國語文提要。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,不得再度提出。所提之論文(含摘要),由本所於考試前分送各考試委員審閱。
分送之論文所列參考文獻應具可查核之完整書目資訊;考試委員得就特定引註要求研究生提出可供查核之佐證。研究生未依限提出或經查證為虛構、偽造者,得由召集人提請委員會決議暫緩或終止口試。
第 十一 條
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(包括但不限於:捏造或偽造研究資料、研究結果、引用來源或參考文獻,或提供不實之文獻出版資訊致無從查核者),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,以不及格論。對於已授予之學位,如發現論文、創作、展演或書面報告、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經調查屬實者,予以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。該生另予退學之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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